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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2026)

时间:2026-02-12    编辑:高考加油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98〕15号)、《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2020〕教职成厅3号)等文件,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考生须在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号下,至少有一门统考课程取得合格成绩,方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考。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为理论课(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考核课程,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具体见附件1。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名称一致、学分等于或高于自学考试课程学分(一学分相当于十八学时),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理论课程;“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是指原所学专业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试课程,考查课、辅修课、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进修课及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不可申请免考。

  第四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或低层次专业,可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五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高等院校的肄业生、结业生、退学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或低层次专业,可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层次、同层次或低层次专业,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政治课或公共基础课,具体如下:

  1.哲学类、政治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政治课;

  2.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中的数学类课程;

  3.理、工类专业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可免考公共基础课中的数学类课程;

  4.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中的外语类课程;

  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中的计算机类课程;

  6.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中的物理类课程;

  7.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新闻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中的汉语言类课程。

  第七条 全日制专科及以上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和退学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层次、同层次或低层次专业,可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

  第八条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可直接使用。

  第九条 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等级证书持有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具体详见附件2。

  第十条 英语(专)、英语(专升本)和公共基础课中的数学类科目,可选考一门或多门其他课程顶替,无需办理免考手续。顶替课程须满足以下2个条件:顶替课程总学分不低于免考的英语(专)、英语(专升本)的学分,不低于高等数学类课程总学分;顶替课程不能用于办理毕业申请、转考等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免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考生,其成绩为“免考合格”。

  第十二条免考获得的学分总数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的50%,超过50%不允许申请毕业。

  第十三条 申请免考或顶替课程是否授予学位由主考院校确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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